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定
2012-03-22 一、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鐵路、水路、公路、民航等四個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中有關條款的規定,為協調國內各種運輸方式關于貨運事故賠償價格的計算方法,特制定本規定。
二、按照貨運事故發生的運輸方式,本規定分別適用于鐵路、水路、公路、航空運輸、軍事運輸以及鐵路、水路、公路、航空貨物之間聯合運輸。 ;
三、貨物在運輸過程中,發生丟失、短少、變質、污染、損壞等事故造成的直接實際損失,根據承、托運雙方權利、義務對等的原則,由責任方向受損方按照下列規定負責賠償:
。保畧绦袊叶▋r的貨物,包括:實行合同定購的工、農業產品,計劃調撥的各種生產資料,統一調撥分配的日用工業品,輕紡工業主要原材料以及納入計劃的進出口商品等,應按照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。
。玻畧绦袊抑笇r格或市場調節價格的貨物,應比照前項國家定價貨物中相同規格或類似商品價格標準計算。但托運人已按貨物實際價值辦理保價運輸的,由責任方按本規定第五項有關內容處理賠償。
本規定的各項賠償價格,均以起運地承運當日的價格為準。
對丟失、短少的貨物,如起運地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、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,應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;對變質、污染、損壞的貨物,也可按受損貨物減低的價值或支付加工、修理費用的方式賠償。
四、國外進口商品在我國口岸起卸后又進入國內運輸的,處理國內運輸賠償時,一律以人民幣償付。
五、處理賠償的貨物如已投保貨物運輸險時,對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補償制度的,承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賠償,未實行補償制度的,其賠償款額至多不超過保險金額(國外進口貨物投保的國際貨物運輸險延伸到國內運輸區段的,另按有關規定辦法處理賠償)。如已辦理保價運輸時,應按聲明價格賠償,但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時,應按實際損失賠償。
六、本規定分別由運輸主管部(局)會同國家物價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。